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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警方拘捕4名闯驻港部队总部者 最高可判2年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ben168    时间: 2014-1-2 09:21
标题: 香港警方拘捕4名闯驻港部队总部者 最高可判2年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1-2 09:22 编辑

香港警务处警察公共关系科1日晚表示,中区重案组当日19时在中环拘捕一名29岁谢姓女子及一名15岁陈姓男子,他们涉嫌2013年12月26日下午擅自闯入位于中环军营的解放军驻港部队总部。

香港警方表示,这两名人士触犯《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8条,在无许可证情况下进入香港驻军禁区。

另外,一名36岁区姓男子1日下午在中区遮打道因涉嫌盗窃手推行李车被捕。警方怀疑该名男子亦涉嫌与上述擅闯解放军驻港部队军营案件有关。

当日早些时候,香港警务处中区重案组已拘捕了两名涉嫌擅闯军营者,包括一名28岁招姓男子和一名40岁张姓男子。目前该两名男子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1月下旬返署报到。

2013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数名香港市民未经解放军驻港部队批准,并不顾军营营门哨兵的警告,强行闯入中环军营进行滋扰。

记者从香港律政司官网法例资料系统中查阅到了《公安条例》,该条例共53条,其中香港警方表示两嫌疑人触犯的第38条的内容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a)如非根据并按照根据第37条所发的许可证进入或离开禁区;或(b)违反规限该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

该条例第37条则明确规定“如禁区属香港驻军占用的地区或地方,或是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其他目的而被占用的地区或地方,则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任何获他为施行本款而授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可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以准许该人进入及离开该禁区”。

这意味着,如果这两名男子罪名成立,将最高可判监禁2年。

■ 回应

“擅闯应受惩处”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昨日表示,对香港个别人到驻港部队营区门外进行滋扰,并擅自闯入中环军营的行为,中央政府严重关注。驻港部队在港履行防务职责是国家主权象征。个别人擅闯驻军营区应受法律惩处。(新京报)



作者: catfelix    时间: 2014-1-2 10:58
胆子够肥
作者: lara28    时间: 2014-1-2 11:44
赤手空拳,创军营!厉害厉害
作者: blanc3377    时间: 2014-1-2 23:53

作者: stfz    时间: 2014-1-3 09:00

作者: au77    时间: 2014-1-5 20:24

作者: 城市达人    时间: 2014-1-6 07:37
判二年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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