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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空坠下玻璃砸死小学生 同楼73户业主连坐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林火山    时间: 2010-6-25 14:59
标题: 高空坠下玻璃砸死小学生 同楼73户业主连坐赔偿
2006年5月31日傍晚,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兴冲冲地走在回家的路上,哪知在离家仅剩200米的地方,他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不幸身亡。随后,小宇父母将“好来居”大厦北侧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创造了全国高空抛物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只判物业公司担责的判决,判决73户业主每户赔偿4000元,物管则不需要赔偿。
事件回放
“飞来横祸”砸死小学生
2006年5月31日傍晚,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像往常一样蹦蹦跳跳地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块平板玻璃从海德二道南侧人行道的上空坠下,小宇被当场砸中身亡。出事地点就在好来居大厦楼下,好来居是一栋相对独立的高层楼盘,坐落在两条马路的交接处,也就是说,这一楼盘有两个立面各自面对着两条马路,而小宇正是行走在其中的一条马路上,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了头部。
警方介入此事后,对事发现场好来居大厦的每家每户进行调查。为了方便取证,警方调来了消防车,架起云梯检测好来居朝向海德二路人行道的玻璃窗户。警方还专门成立专案组,提取了玻璃掉下来的好来居大厦北面73户住户指纹,并进行室内方位勘查,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案件诉讼
历经两审创被告人数之最
去年7月,小宇家人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这个数字成为全国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律师根据深圳市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办法标准计算出了763718元的索赔金额。
2006年7月2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也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应担责三成,共赔偿229945元。
判决后,小宇父母上诉,日前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而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判决结果,一些业主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明明没做却要赔偿,是不公平的,表示要提出申诉。
对话原告代理律师:对物管不用担责很不解
记者:当事人对判决满意么?
雷新平:当事人肯定是不满意的,不仅仅是数额少的问题,而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剔除在责任之外,这没有道理。对业主挨家挨户的执行很难,而执行物管公司则相对容易,而且物管收取了费用,就应该承担责任,我们感到莫名其妙,不排除继续申诉的可能。
记者:《侵权责任法》在7月1日才开始实施,法院为何能够现在就做出全体业主共同赔偿的判决呢?
雷新平:中院这次审理案件适用的是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中院审案所依据的是“公平原则”。
记者:听说业主的意见很大,目前当事人拿到赔偿款了么?
雷新平:目前已经有4户业主主动付款了,家里有小孩的都很同情,4000元也就一顿饭的事情,在开庭的时候很多业主就愿意捐钱。
相反判决
飞瓷击残荔湾女婴起诉全楼住户被驳
相比起小宇的案件,在2008年,广州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却完全相反。
2008年2月10日,母亲李某抱着当时年仅5个月大的小毛,路过白鹤洞园中×巷×号大楼。突然,楼上凌空飞下一块瓷砖,击中小毛头部,小毛当场鲜血直流,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某同时拨打110,向白鹤洞派出所报案。根据李某指认,民警对砸中小毛的瓷砖片拍照取证,并根据瓷砖的款式,逐门逐户敲开该楼18户住户的房门,进入调查。调查结果是,这18户都没有在装修,也没有哪家有这种款式的瓷砖。由于无法查清到底是哪家住户抛出了伤人的瓷砖片,小毛的父母将该楼18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合计50500元。
庭审时,该楼住户们一致向原告提出疑问:“出事的地点有3栋楼,怎么就认定是我们这栋楼扔的呢?”
原告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两点解释。首先,女婴小毛头部左侧被瓷砖片擦伤,如果瓷砖从右侧的楼上抛出,怎么会砸到额头左边?其次,起诉被告所在楼是原告母亲李某的意见,因为李某看到瓷砖片从被告所在楼扔出。
住户又问:“为什么原告只出示了一张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拍下的瓷砖片照片?为什么拿不出实物?”第五被告吴先生代表大家发问:“根据照片看,瓷砖片落地时居然基本完整,而不是粉碎,这如何解释?此外,那么重的瓷砖片砸在小孩头上,为什么只是轻伤?”庭审现场争辩非常激烈。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18户人不可能一起扔瓷砖片,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由具体侵权者赔偿。但由于找不到扔瓷砖片的人,法院不支持小毛父亲的诉讼请求。
为何两案结果不同?
此前法律存在空白7月起将有统一依据
有律师称,“同类的案件在国内多有发生,但是判决结果并不相同,这也说明了国家法律此前在这方面存在空白。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上面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款是原则性的,审判人员个人理解有差异。因此如何判?怎么判?全看法官自由裁量,不能说谁对谁错。”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好来居案”其实正是符合即将在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因此,以后类似案件将不会存在争议,也有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操作难度大,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行,就拿“好来居案”为例,业主们要么将房子早已卖出,要么长期租给他人,要么就经常不在家,法院该如何强制执行,难道挨家挨户地去找么?
声音 “深圳人不该遗忘这起命案”
6月5日,钟先生的家里来了第一位探望者——深圳市政协委员杨一平,“悲剧发生后,我就一直比较关注,但是我发现,没有任何方面(的人)去钟先生家里看望,表达一种关心。”
听到钟先生“为什么从学校到家里不到200米的路,我都无力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这样的自责,看到粒米不进的小宇母亲,整天蜷在床上,杨一平感慨道, “这起命案不该被深圳人遗忘!”他表示,自己高调地关注这件事情,不方便代理他们,便帮他们找到了律师雷新平,雷新平同样也是一名政协委员。
建议 装探头监控高空抛物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的钟伟律师说,“我曾看到报道中说,上海市一个花园3幢33层的高楼,投资安装了47个可视探头,可以从各角度监控高空抛物现象,一旦有移动的物体电脑就会自动摄录下来,并显示出具体的时间和位置。从2005年年初安装以来,高空抛物就没再发生过。我认为,这个做法各个小区都应该借鉴,这样可以直接明确责任人,而不会再出现‘连坐’问题,影响邻里和谐。”
借鉴 香港明确高空抛物处罚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处理。该法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及监禁6个月。
2003年,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利用摄录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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