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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画院院长拼接裸女照片要挟强奸23人 含5名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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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ben168 发表于 2013-1-7 09: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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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3-1-7 09:19 编辑

一名画院院长利用网络诱骗女性,将受害人头像与裸女照片剪接后相要挟,竟强奸妇女23人,其中还有5名幼女。昨天,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强奸多名妇女和幼女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画室老师变身色魔

被告人霍某系定远县人,大专文化,曾就读于浙江美术学院国画专业,毕业后在全椒县开办“儒林画院”任院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到2011年5月案发,被告人霍某通过使用不同的QQ号,先后谎称自己叫“许倩倩”、“霍雪松”、“霍健”、“杨宵”等名字,在网上寻找并添加数十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为其好友,在骗取到女孩的姓名、年龄、住址及学校等真实信息后,霍某以化名身份通过不断发送淫秽色情内容小说、图片给女学生观看的方式,欺骗、引诱女生跟其进行网上色情、淫秽内容聊天。

PS裸照胁迫受害人

随后,又发送经其剪接的有受害人头像的裸体照片给受害人,威胁对方与其见面。受害人被迫与霍某见面,被霍某胁迫带至事先预定好的旅社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在部分强奸过程中,霍某还使用数码摄像机对其强奸过程进行偷拍,并对受害人称“如果敢报案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和学校。 ”期间,霍某疯狂作案数十起。绝大部分受害人因受到霍某的威胁而选择沉默没有报警。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霍某在通过以上方式犯罪的同时,还通过诱骗、威胁、强迫等方式与前来画院学习的部分女生发生性关系。

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23人28次,奸淫幼女5人8次。其中,犯罪既遂18人26次,未遂3人次,预备7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霍某为达到继续威胁被害人的目的,多次在强奸被害人过程中拍摄录像。在其强奸的被害人中,其中有多名幼女、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霍某已向法庭表示要求上诉。(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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