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2000年8月,也就是早在高瞻去中国探亲前5个多月,高瞻已经被怀疑是中国的间谍而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移民局的监视与调查。2000年 10月,在FBI和移民局(海关归移民局管)监视下,高瞻“顺利地”把可用于军事用途的高科技管制产品违禁寄到中国的一个军方雷达研究所。执法当局没有出手阻止,显然是放长线钓大鱼。可没想到还没收网,高瞻先被中国的国安抓了,而接着美国国会议员和媒体ate too much(吃多了撑的),拼命炒作,不仅使放长线钓大鱼的策划功亏一蒉,而且还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违禁品白白放送了。FBI和移民局的恼火不言而喻。
在同一个时期,因“危害国家安全”而受到中美两国政府部门指控的人,高瞻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人。
法庭起诉高瞻的文件摘要编译如下:
被告高瞻名下有5个公司,其中一个名为科技商业服务公司(Technology Business Services)。
然而,谈判双方当时都没有想到,事态的发展很快就会超出他们的意料之外。在2001年高瞻事件时,移民局还是司法部的下属部门,那时司法部给移民局的建议一锤就定音了。但由于911事件,2003年3月“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之一把原移民局拆散,其中递解非法移民的职能由新建立的移民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担任。移民海关执法局归国土安全部管辖。2003年建制改革后,原来意义的“移民局(INS)”已不存在,现在华文报纸上、华裔律师口中的“移民局”,有些时候代表的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有些时候代表的是“移民海关执法局(ICE)”。高瞻案中的“移民局”,在2003年之后是指“移民海关执法局”。这个移民局成了国土安全部的下属部门,不必听命于司法部了。而在递解高瞻问题上,移民局像是铁了心,一定要把她逐回中国。这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庭文件,移民局提出递解高瞻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高瞻犯了非法出口管制品和偷税罪,另一个是高瞻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违反或无视法律,从事出口法律禁止的美国产品、技术、或敏感信息。(She sought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solely to violate or evade any law prohibiting the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goods, technolog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这后一条理由有点好笑。移民局在2000年10月已经知道高瞻从事了法律禁止的出口活动,2001年却坐视美国政府全力营救高瞻来美。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帮助,高瞻2001年根本不可能进入美国;如此移民局等于是在说,美国政府成全了她为了从事非法出口而进入美国的目的。
这是因为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授权由司法部长下令递解非美国公民罪犯。所以被递解者如果反对递解,就要同司法部长打官司。而高瞻的情况是,司法部建议不要递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递解,然而她打反递解官司时,还得以司法部长为名义上的对手(Gao v. Holder)。这话说起来比绕口令还绕,是美国法律难以理解的一个现成小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