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3-4-30 21:13 编辑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一名初中生将女同学带至学校厕所口交,女同学母亲求偿。台北地方法院判男生及父母亲连带赔偿30万元(新台币 下同)。 根据台北地院29日公布的判决书,男女双方是台北市一所初中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09年10月间,男生利用晚自习时间,约女生进厕所口交。 少女母亲认为女儿遭性侵提告,并请求男方及男生父母亲连带赔偿她及女儿精神慰抚金新台币150万元。
男方父母主张,少女母亲有保护及教养的义务及责任,她未察觉女儿的交友状况,也未教导女儿适当处理两性性欲需求,也有过失。
刑事部分在少年法院审理时,法官传讯知情同学作证,同学说少女事后表情自然,不但有稍微笑,还有点在炫耀的感觉,法官认定2人是合意性交,依法免除男生刑责。
台北地院民事庭审酌案情及两造家庭状况,判男生及其父母亲连带赔偿少女及少女的母亲30万元,还可上诉。(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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