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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457」長居商務簽証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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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lsbane 发表于 2009-12-14 10:25:27
中國女子Z女士2007年10月偕夫及兒子改申請「457」長期居留商務簽証,翌年4月底被移民官拒絕,理由是未符合有關移民規例,申請人遂向移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審裁處於今年十一月底開庭,判上訴得直,關鍵是申請人能証明在申請簽証前十五個月,親自打理在澳洲的生意。
按「457」簽証第223節(7A)的規定,在申請當日計,申請人在澳洲打理業務已至少有15個月; 或如果不是15個月便須有省或領地政府的認可,有關業務對省或領地有貢獻。
據呈堂的証據,Z女士及夫婿X君為F公司的東主和主理人,該公司在2006年5月向澳洲証券及投資監理會註冊,申請人和夫婿被列為公司的董事。
按紀錄,由2007年4月至Z女士申請簽証(2007年10月26日)的一段時間內,F公司出口澳洲咖啡豆去中國數宗,並且在黃金海岸購置一樓宇,日後在此經營一餐廳。申請人作供,指餐廳辦得十分成功,並且僱用澳洲公民和永居人士,總廚是其中一人。食客有遊客及當地居民。申請人更開始籌備開第二間餐廳。F公司並且繼續向中國輸出咖啡,又出口幾個貨櫃的澳洲啤酒往中國。
2007年12月10日,昆省政府向移民部發出保薦信,支持Z女士的簽証申請,及她在昆省的商業活動。
基於申請人的生意為澳洲創造出口商品(咖啡及啤酒)及服務(旅遊業)收入,而且她僱用澳洲公民及居民,申請人的商業活動獲得昆省政府的認許,故此審裁處同意申請人的生意對澳洲有貢獻,並已証明在申請前至少15個月在澳洲打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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